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再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抗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洪順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鼎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