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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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上訴人 廖桂圓
廖桂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萬益 等間因本院一○二年度家訴字第五二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佰伍拾參萬玖仟零伍拾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二合計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一:本院認定之被繼承人廖石玉遺產項目及上訴利益┌──┬─────────────────┬───────────────┐│編號│遺產項目│上訴利益│├──┼─────────────────┼───────────────┤│0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245388×2/6=81796│││(權利範圍:全部)││├──┼─────────────────┼───────────────┤│0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578864×2/6≒192955│││(權利範圍:全部)││├──┼─────────────────┼───────────────┤│0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0000000×2/6≒0000000│││(權利範圍:全部)││├──┼─────────────────┼───────────────┤│04│土地:新北市○○區○○段○○○○號│0000000×2/6≒519464│││(權利範圍:全部)││├──┼─────────────────┼───────────────┤│05│土地:新北市○○區○○段○○○○號│0000000×2/18≒156308│││(權利範圍:三分之一)││├──┼─────────────────┼───────────────┤│06│土地:新竹縣○○鄉○○○段 崎林小段 │0000000×2/6≒0000000│││263之6地號(權利範圍:全部)││├──┼─────────────────┼───────────────┤│07│土地:新竹縣○○鄉○○○ 段崎林小段 │0000000×2/6=998613│││510之46地號(權利範圍:全部)││├──┼─────────────────┼───────────────┤│08│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5│317730×2/6=105910│││之3號(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09│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9│0000000×2/6=0000000│││之1號地下一樓、一、二、三樓(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10│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9│191520×2/6=63840│││之2號(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11│汽車:00-0000(權利範圍:全部)│(000000+13000)×2/6=71000│├──┼─────────────────┤││12│汽車:00-0000(權利範圍:全部)││├──┼─────────────────┼───────────────┤│13│存款:新北市新店區農會(支票存款)│0000000×2/6≒359304│││1,077,911元││├──┼─────────────────┼───────────────┤│14│存款:新北市新店區農會758,945元│758945×2/6≒252982│││││├──┼─────────────────┴───────────────┤│總計│上訴利益:新臺幣八百七十一萬九千一百五十元│└──┴─────────────────────────────────┘附表二:本院認定之被繼承人 廖林猜 遺產項目及上訴利益┌──┬─────────────────┬───────────────┐│編號│遺產項目│上訴利益│├──┼─────────────────┼───────────────┤│0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245388×1/6×10/70≒5843│││(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578864×1/6×10/70≒13782│││(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3│土地:新北市○○區○○段○○○○號│0000000×1/6×10/70≒125893│││(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4│土地:新北市○○區○○段○○○○號│0000000×1/6×10/70≒37105│││(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5│土地:新北市○○區○○段○○○○號│0000000×1/18×10/70≒11165│││(權利範圍:十八分之一)││││││├──┼─────────────────┼───────────────┤│06│土地:新竹縣○○鄉○○○段崎林小段│0000000×1/6×10/70≒100382│││263之6地號(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7│土地:新竹縣○○鄉○○○段崎林小段│0000000×1/6×10/70≒71330│││510之46地號(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8│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5│22354×2=44708│││之2號(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5│317730×1/6×10/70≒7565││09│之3號(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六分││││之一)││├──┼─────────────────┼───────────────┤│10│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9│0000000×1/6×10/70≒196366│││之1號地下一樓、一、二、三樓(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六分之一)││├──┼─────────────────┼───────────────┤│11│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7│13414×5×2=134140│││號(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全部)(││││複丈成果圖C6至C8)││││││├──┼─────────────────┼───────────────┤│12│建物:新北市○○區○○路○○巷19│191520×1/6×10/70≒4560│││之2號(事實上處分權權利範圍:六分││││之一││││││├──┼─────────────────┼───────────────┤│13│汽車:00-0000(權利範圍:六分之一│(000000+13000)×1/6×10/70≒│││)│5071│├──┼─────────────────┤││14│汽車:00-0000(權利範圍:六分之一││││)││├──┼─────────────────┼───────────────┤│15│被繼承人廖石玉新北市新店區農會支票│0000000×1/6×10/70≒25665│││存款1,077,911元之本金及利息金額六││││分之一││││││├──┼─────────────────┼───────────────┤│16│被繼承人廖石玉新北市新店區農會存款│758945×1/6×10/70≒18070│││758,945元之本金及利息金額六分之一││││││││││├──┼─────────────────┼───────────────┤│17│被繼承人廖林猜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存│1293×10/70≒185│││款1,293元││├──┼─────────────────┼───────────────┤│18│被繼承人廖林猜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存│126490×10/70≒18070│││款126,490元││├──┼─────────────────┴───────────────┤│總計│上訴利益:新臺幣八十一萬九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