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証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已修正為同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法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茲因本案判決被告罪刑確定,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四一號案件執行時,傳拘被告無著,顯見其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意旨,聲請裁定沒入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情。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屬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