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2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下午12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陳宏嶧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陳宏嶧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叁拾柒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
五給付新臺幣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