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乙○○
           號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已依上開相對人登記公司所在地址寄送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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