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乙○○
號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已依上開相對人登記公司所在地址寄送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