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5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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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發展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
字第11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發展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有行車糾紛,竟毀損告訴人所有之
自用小客車左後車窗及前擋風玻璃,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案發後因告訴人未到庭致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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