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7月1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高敏俐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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