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83號上訴人 李白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棠 上訴人 顏志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 律師被上訴人 呂建葳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李沛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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