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寅○○
辰○○巳○○子○○癸○○一兆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壬○○丑○○庚○○林客廣告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戊○○
卯○○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