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44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8年度除字第4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3│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4│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5│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6│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股票│1│1000│├──┼───────────────┼───────┼──┼──┼──┤│007│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X-19502-2│股票│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