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農會會員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台南縣安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晉豐 訴訟代理人 凃禎 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農會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請就農會會員入會及出會審查之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於二十日內具狀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該書狀繕本請自行送達原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