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誌成選任辯護人許崇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風水師,係告訴人甲女(代號:0000-000000,民國00年0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雙親之友人。告訴人甲女之父親因身體健康不佳,與其母乙女(代號:0000-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篤信被告甲○○,並於104年3月、4月間,委由被告甲○○處理祖先風水事宜,並讓被告甲○○留宿在其住處內。詎其竟為下列犯行:㈠被告甲○○於104年3月間某日晚間,在告訴人甲女住處之客廳內,竟意圖性騷擾,以其為告訴人甲女之乾爹,因告訴人甲女身體健康不佳,要幫告訴人甲女治病、把脈為由,要求告訴人甲女與其面對面站立、十指緊扣做拉筋動作,告訴人甲女礙於其母深信被告甲○○不疑而配合,被告甲○○即以身體緊貼告訴人甲女身體,抓住告訴人甲女雙手晃動,繼而以手勾住告訴人甲女腋下,轉動告訴人甲女手臂,過程中頻頻以身體碰觸告訴人甲女胸部數次,不顧告訴人甲女深感不適,一再表示不要,被告甲○○回以「這又沒什麼」後,仍持續為之,過程約10餘分鐘,迄至乙女撞見告訴人甲女甩開被告甲○○,始請被告甲○○停止,而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甲女性騷擾得逞1次。㈡被告甲○○於104年4月初某日晚間,在告訴人甲女住處之客廳內,意圖性騷擾,以叮嚀告訴人甲女留意男生摸身體為由,要求告訴人甲女坐在其身邊,告訴人甲女依指示坐到被告甲○○左側後,被告甲○○竟出手自告訴人甲女後方環抱告訴人甲女腰部,撫摸告訴人甲女左腰,並藉口表示男生摸到腰部時須注意之事,繼而乘告訴人甲女不注意時,藉口邊解說邊往上觸摸,並觸摸告訴人甲女左胸外側,告訴人甲女深感不適,蠕動身體閃躲,適乙女進來客廳,被告甲○○見狀,迅速將手放在告訴人甲女大腿上,並要求告訴人甲女往其身邊靠,告訴人甲女不堪受辱而尖叫大哭離開,被告甲○○始罷手,而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甲女性騷擾得逞1次。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身體隱私處之罪嫌,而前開罪名,依同法第25條第2項,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為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