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257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逸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逸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逸殷公司)於民國94年8月30日邀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逸殷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甲○○、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帳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逸殷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2575號,共計883,889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352,451元│96.11.02│年息5.62%│96.12.0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531,438元│96.11.02│年息6.12%│96.12.03│同上││││││││││││││││││││││││││└──┴──────┴─────┴──────┴────────┴──────────────┴───┘┌──────────────────────────────────────────────────┐│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2575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逸殷公司│甲○○、賴│1,200,000│94.09.02~│按原告定儲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1.01││││美鈴│元│97.09.02│指數加年息3.08│以內,按左列利率│││││││分36期平均│%機動計算(本│10%,逾期清償在│││││││攤還本息│件違約時之利率│6個月以上,其超││││││││為2.54%,加計3│過6個月部分,按││││││││.08%後,合計為│左列利率20%計算││││││││5.62%)│││├──┼──────┼─────┼─────┼─────┼───────┼────────┼─────┤│002│逸殷公司│甲○○、賴│1,800,000│94.09.02~│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96.11.01││││美鈴│元│97.09.02│指數加年息3.58││││││││分36期平均│%機動計算(本││││││││攤還本息│件違約時之利率│││││││││為2.54%,加計3│││││││││.58%後,合計為│││││││││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