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 陳明 系爭懲罰性違約金得以計付遲延利息之
二、陳明上開遲延利息何以自民國97年2月29日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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