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6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693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
二、更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記事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