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7016號、98年度聲減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詐欺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3、4之罪,肆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案件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與編號2之詐欺罪,編號3之詐欺罪及編號4之竊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