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淑惠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7月3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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