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5052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乙○○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