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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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乙○○
均住同上被告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已聲請被告來台之證明資料到庭)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楊金池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婚 字第 142 號裁定(98.07.06)[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 家調 字第 1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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