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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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42號原告乙○○
均住同上被告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已聲請被告來台之證明資料到庭)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