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度聲沒字第511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97年度毒偵字第5114號)確定,本案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毛重約0.39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1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餘淨重0.1855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71000228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