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誣告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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