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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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7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除罰金刑及強制工作部分外),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參月。
理由甲○○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經裁定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