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