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犯竊盜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15日,上訴貴院後,經判決確定,於95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嗣於97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數罪,均經確定在案,於95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7年2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261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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