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22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被告戊○○
丁○○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 律師
朱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履行契約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號裁定命在該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一號履行契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所提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七號民事判決與確定證明書(均影本)可稽。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