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48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君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