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選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選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啟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82號、第83號、第105號、第106號、第
107號、第108號、第109號、第110號、第111號、第135號、第136號、第139號、第142號、第151號、第152號、第
153號、第154號、第155號、第156號、第157號、108年度選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童啟章於107年8月下旬某日,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基於收受賄款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收受共同被告曾金筆代共同被告施復興所交付之新臺幣1,000元賄款,約定就107年度第19屆第三選區之縣議員選舉投票,投給 施嘉華 ,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收受賄賂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童啟章業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院卷三第35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吳芙如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