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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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偉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472元,及其中新臺幣29,467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0/11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共計1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31472元整(已包含違約金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2005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專案補貼款的請求金額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29467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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