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3月28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國姓鄉東門巷63號,此有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為憑。惟本件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本院自得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