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223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福森
被   告  陳柏堯
       彭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
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項前段、第21
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秀雲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魚池鄉○○村○○巷
00號,又被告陳柏堯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巷○號9樓,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及第21條之規定,各該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均俱有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中之管轄法院即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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