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94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秩綱選任辯護人詹文凱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第二段第一行內關於被告姓名「 張稚綱 」之記載,皆應更正為「張秩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第2段第1行內關於被告姓名「張稚綱」之記載,顯係「張秩綱」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皆更正為「張秩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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