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淑華被告邱任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任献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黃淑華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00000000號)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更字第430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該署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3份、102年1月17日新北檢玉卯101執更字第4307號通知1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2紙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存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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