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1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克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914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521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61647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355334元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39145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