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266號上訴人 黃順忠
黃慶文 黃慶一 黃慶財
黃勇彰 黃柄盛 黃俊仁 黃秋太 黃俊鋒 黃文保 ( 黃榮豊 之承受訴訟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聖發
黃南化 黃麟詠 林威志 黃國隆 (即 黃水堯 之承受訴訟人)
黃樹檳 (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童堡 (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麗 (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有成 即 黃博峰 即 黃瑞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琮祐 視同上訴人 黃温棟
黃進步 黃鼎棋 即 黃建峰 即 黃俊嘉
黃松 黃文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侯勝昌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秋風
黃三隆
黃文全 鄭來成 黃信嘉 黃洲位 黃寶晉
黃笠豪 即 黃龍潭
黃順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陳怨 視同上訴人 黃金贊 (即 黃玉柱 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城 (兼黃玉柱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林瑞美 視同上訴人 黃冠鑫 即 黃文化
黃境淵
黃顯堂
黃吉揚 黃琮翔 (即 黃俊郎 之承受訴訟人)
黃水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金生 視同上訴人 黃金條
黃境謨 黃 李彩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帶 視同上訴人 黃慶雄
黃世和 黃洪宿 黃明達 黃明義 黃文和 (即 黃平雄 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添 (即黃平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婉如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視同上訴人 許美岑
黃信銘 黃仲清 黃陳春花 (即 黃進益 之承當訴訟人)
黃林秀足 (即 黃明吉 之承受訴訟人)
黃將書 (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慶 (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詩婷 (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品翰 (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林玉葉 (即 黃聰明 之承受訴訟人)
黃綿海 (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 (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 黃世宏 (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中 (即 黃明輝 之承受訴訟人)
黃桂施 (即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謝 陳欣吟 (即 謝福財 之承受訴訟人、 謝宜蒝 等之承
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建中、黃桂施為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黃明輝業於民國110年6月13日死亡,其配偶 黃洪惠玉 、子女 黃爵伍 、黃建中、 黃瓊枝 及黃桂施為繼承人,並於110年11月26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約定黃明輝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320,由黃建中、黃桂施各繼承取得1/640,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上開土地登記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5、339-349、104頁)。黃建中、黃桂施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黃建中、黃桂施承受黃明輝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