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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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447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收人 丙○○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320元,應
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