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4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3,4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應提出被告甲○○最新
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