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碧英 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