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附民上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 王柄富 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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