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02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46號,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8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乙○○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而本件系爭兩部汽車,更經本院另案(96年度上易字第992號)認定係由被告向案外人 羅炎光 、 廖甲堂 購入,而為真正所有權人,則本件上訴意旨徒就證據取捨事項為爭執,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