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3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請說明請求前置協商時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協商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金額為何?⒉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⒊97年迄今薪資證明單(除轉帳證明外)。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受扶養人 連翊廷連昱程連秋錦 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受扶養人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⒎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
繳納證明)、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等支出明細及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⒏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⒑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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