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8號聲明人丙○○
7之3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女,民國50年8月20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市○○里○○○路○段257之3號)於97年11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清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