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蘇健裕 被上訴人 謝敬崇
之2 洪明潤 郭恩芳 許鉉昂 蔡光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4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8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