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 李毓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0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支票確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聲請人已依裁定刊登新聞紙,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劉雅鈴 │合作金庫商│6186-6│15,000元│100年4月30日│LK0000000│││││業銀行前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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