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何時遭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裁員?並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何時毀諾?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97年1月22日起至99年1月2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每月實際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等支出之證明文件(如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併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七、聲請人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劉鴻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