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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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訴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將其等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周宛瑩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