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23號原告 涂明同
涂東田 朱麗嬌 闕正雄闕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余政勳 律師原告 闕正河
闕正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高金枝 間拆物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涂明同、涂東田、朱麗嬌、闕正雄、 許闕美英 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8萬9,64
0元【算式:(被告應拆除之建物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85.42+4.36平方公尺)×該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97年度之公告現值138000元/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032元,然原告涂明同、涂東田、朱麗嬌、闕正雄、許闕美英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共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萬3,208元,顯有溢繳2萬2,176元之情事,爰按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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