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志亮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志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卓志亮前因附表所示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與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並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1年
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9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29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受刑人犯罪紀錄)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5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1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五、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4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七、受刑人因上開編號一至五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更㈠字第3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