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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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8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特別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對相對人甲○○(男,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本院九十九年度親字第八二號),為相對人甲○○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生父目前登記為 陳林 ,然實際生父為丙○○,聲請人乃對相對人及陳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因陳林擔任相對人甲○○之法定代理人有利害衝突,不能行使法定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故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經調閱本院九十九年度親字第八十二號卷查明結果,聲請人所述應無不合,爰選定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