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159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吳芝瑛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1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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