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品聰
沈柏仲 被告 林蓉瑾 即 林翠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